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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支付”要严把三关

发布时间: 2007-12-21 12:34  来源: 河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人: 郑州市直_监督管理  访问次数: 字体: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然而,一些问题仍必须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比如采购资金的及时支付。从笔者多年来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体会中得出:要保证政府采购资金的及时支付,至少应严把以下三关。

财政业务处室的初审关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从法律条文中不能看出,只要是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就有相应的业务处室对其财政资金实施管理。所以,由财政业务处室对采购人的采购资金进行初审,是比较合适的第一道关。通过对采购资金的初审,可以明确采购资金的来源渠道、资金性质、总体用途、使用方向等实质性内容。可以排除一切不能进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进入政府采购程序。从而保证采购资金及时支付的可用性。

财政国库管理的确认关

  从现行的财政运行机制和发展的趋势上看,财政管理其中采用了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所以,采购人的采购资金由财政国库来确认,是保证采购资金及时支付的第二道关。确认的内容包括:采购资金是否足额到位、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专户是否安全快捷、采购资金划拨渠道是否全面畅通等(如果没有施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个别地方,可以设立政府采购专户替代此功能)。通过财政国库对采购资金的确认,可以保证采购资金及时支付的可靠性。

政采管理部门的审定关

  通过以上两个环节,对采购资金进行了初审和确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最后审定是保证采购资金及时支付的第三道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人申报采购项目的审批是全方位的,包括了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对采购资金的审定可能是要注重其与市场价格的吻合性。全部采购程序完成后,其采购资金能否完全支付。当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有这样的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除。但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审定采购项目时应把一些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先作调查,先做工作,先予排除。这不但可以大大节约采购成本,也保证了采购资金及时支付的可行性。

  对以上初审、确认和审定的操作可以汇集在一张申报表上,按照采购人、财政业务处室、财政国库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顺序,一次性完成政府采购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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